征收土地公告僅是告知被征收人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具體內容,沒有獨立的決定事項,而張貼征收土地公告也僅是征收土地行為中的程序性行為,未對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那么對于征地公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首先帶大家了解一下《補償決定》在法律中是如何規定的: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征收補償方案與征收決定是整個征收活動的組成部分,雖然公告征收決定的同時也要公告征收補償方案,但二者屬于不同性質的行政行為,征收補償方案不是征收決定的組成部分,征收決定作出前同步制定征收補償方案僅具有征收活動程序正當性的法律意義,如果將補償方案作為征收決定的組成部分,將因征收決定的法律約束力和強制力而限制征收雙方的協商空間,不符合立法本意。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補償決定中也應當包含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但本案中征收方向武先生作出的補償決定卻對被征收房屋的面積僅載明以依法執行前現場測量為準;對于補償金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用于產權調換安置房屋的面積等事項也僅載明,按照《補償方案》進行計算或選擇確定。被訴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對上述事項均缺乏明確具體的認定,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影響了再審申請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最后提醒被征收人,如果收到補償決定,對補償的數額不滿意,一定要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如果自己找不出補償決定的違法點,可以向專業律師咨詢。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
什么土地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42條第1款對征收作出了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
《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
當地政府下達《責令強制拆遷決定書》,規定中告知如果不服從決定,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的60日內向上一級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對執法部門和拆遷辦作出的決定不滿,可以直接到當地政府法制辦申請行政復議,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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