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部門與被征收人如果遲遲達不成安置補償協議導致土地騰退工作無法短期內完成,在這種情況下,國土部門很可能給被拆遷人下達《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書》,被拆遷人面對如此強勢的《責令交出土地通知書》往往會不知所措,很多人也會提出疑問,這樣的土地征收法院有權強制征地嗎?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因此如果政府強行征收土地,但撤銷該行為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征收土地的行為雖然會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依舊不會被撤銷。
根據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總結起來,征收方在征收土地是必須要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求;
(2)必須具備法定的權限,必須依據法定程序進行;
(3)必須要有公平合理的補償。
(4)必須要維護被征收方的合法權益。
判斷政府強行征地是否合法,有哪些法條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4)、《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蛘咭褎庸ら_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5)、《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2條:因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商,選擇下列方式處置:(四)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6)、《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4條:除本辦法第八條規定情形外(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閑置土地按照下列方式處理:(二)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由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向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下達《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決定書》,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閑置土地設有抵押權的,同時抄送相關土地抵押權人。
根據相關法條,政府如果強行征收土地會有哪些措施?
(1)、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政府強行征地,因為如果行政行為撤銷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行政行為不會被不予撤銷,即政府強行征地的行為不會被影響。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2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0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58條,政府強行征收國有土地使用權只要是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政府即可強行征收土地。
(3)、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8條和《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2條,因為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造成動工開發延遲,政府可以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協議有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4)、根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14條,非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原因造成動工開發遲延,且未動工開發滿兩年的,政府可以采取無償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方式強行征收土地。
最后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強行征地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依法主張行政賠償。在依法主張行政賠償的案件中,如果因為政府的原因導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無法舉證的,作出“強行征收土地”行政行為的政府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政府強行征收土地屬于國家行為,判斷該行為的關鍵在于合不合法。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即使是強行行為,政府也依舊可以征收土地。根據《行政訴訟法》第74條的規定,行政行為依法應當撤銷,但撤銷會給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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