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基本上是無償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分配是對集體經濟組織對村民的照顧和優惠,具有福利性。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一旦分配給村民,就會一直屬于村民嗎?不一定,遇到以下幾種情況,宅基地使用權可能會被收回。
1、因公共事業的建設而征收拆遷
如果行政機關為能源、交通、水利、國防等目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一經省級以上政府批準征地,那么集體所有的土地就會變成國有土地,宅基地使用權就會被收回,不過相應的,農民可以通過征收程序來獲取相應的補償。
2、沒有按照法律規定依法使用宅基地
宅基地是家庭戶用作住宅而占有的土地,用途單一,對于轉讓要求也非常嚴格。轉讓宅基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①轉讓人擁有兩處以上的農村住房(含宅基地);②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之間轉讓;③受讓人沒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權分配條件;④轉讓行為征得集體組織同意;⑤宅基地上房屋需隨宅基地一并轉讓。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規定合法使用宅基地,擅自改變宅基地用途,例如在宅基地上建設工廠,或者將宅基地使用權賣給城鎮戶口的人。那么此時宅基地使用權是要被收回的。
3、宅基地上房屋坍塌后沒有在兩年之內恢復建設的
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九條:“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準,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后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p>
農村戶口居民宅基地房屋坍塌后沒有在兩年內重建或非農村戶口的居民原有的宅基地(多為城鎮戶口子女繼承而來)坍塌以后,如果沒有取得重新建設的批準,那么在此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也會被收回。
4、宅基地的建設已經超過了當地的標準
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五十一條:“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農村居民宅基地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時,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p>
也就是說,宅基地上房屋建設超過當地標準的,在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時,超過部分會被收回集體所有。
5、因搬遷或者遷移而放棄使用宅基地的
宅基地使用權僅限于該村集體組織內部村民擁有,如果村民放棄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那么宅基地使用權也將不復存在。
如果農民進城買房子,原有宅基地使用權會被收回嗎?
可以明確的是,宅基地使用權的收回有嚴格的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建房和城市商品房有著本質區別。宅基地是國家對農民的一項優惠和福利,宅基地的所有權屬集體所有,本村農民需要通過申請才能獲得宅基地的使用權,而商品房在不限購的情況下只要有錢都可以任意購買。
換句話說,無論農民在城市購買多少套商品房,只要還是本村農業戶口,沒有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民依然可以繼續使用原先在農村的房屋,享受宅基地的福利,不會違反“一戶一宅”的規定。
如果農民因為進城買房而轉為城鎮戶口,那么便不再享有集體土地宅基地的使用權。因此,想要保留宅基地,就要保留住自己的農村戶口。
地下室是否有補償款是跟你的房屋產權息息相關的,如果產權證商有包括地下室的面積,在拆遷賠償的過程中則按照獨立的房屋來進行賠償,如果沒有包括,則智能當做房屋的附屬物來進行補償,賠償金額上肯定存在比較大的差
房屋被認定為違建,一般都是因為相關證件不足或者新加蓋部分沒有得到審批,房子被認定成違建,要求限期自行拆除,否則就要被強拆,到時候不但房屋征收補償款拿不到,甚至連安居之處都沒有了?!冻青l規劃法》第41條
關于征收農村房屋的補償,目前沒有法律對此作出具體規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F行第四十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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